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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非法外勞 最高罰75萬元 
2012-03-16

  台北市勞工局13日表示,近日查察小吃店時發現店內雇用員工阿莉為逃逸的外籍勞工,聘僱非法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最高可罰新台幣75萬元,雇主聘用勞工時多注意。   據中央社13日報導:勞工局表示,雖然小吃店老闆面試阿莉時,對方由1名自稱她丈夫的台灣男子陪同,並出示居留證、工作證正本,但查核後發現她是逃逸外勞。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最重可處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陳業鑫表示,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即可在台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證」,提醒雇主聘用外籍配偶時,必須確認「居留證」及「戶口名簿」,注意偽造證件。  他表示,外國人居留證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 資料來源:中央日報10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