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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外勞吃豬肉 緩刑付國庫六萬 
2010-09-01

台北縣代理知名品牌體育服裝的女負責人張雯琳,被控以扣薪方式強逼三名印尼穆斯林女外勞吃豬肉案,板橋地院昨天下午依妨害自由罪判張女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並向國庫支付六萬元。
法官審酌張雯琳(四十八歲)犯後態度良好,並以各付三名女外勞十五萬元達成民事和解論處,望她以此案為教訓,尊重他人不同的宗教信仰。
張雯琳昨天傍晚獲悉判決結果後,透過委任律師簡炎申表示,她並非惡意要三名女外勞吃豬肉,只是不知對方的宗教信仰不能吃豬肉;法院判她須向國庫支付六萬元,比她預期的多,但獲得緩刑讓她非常高興,她也知道錯了,不會再上訴。
張雯琳被控前年雇用三名印尼女外勞在工廠上班,為管理方便要求三女外勞吃豬肉,不吃的話要扣薪水,板橋地檢署認為張雯琳不尊重外勞宗教信仰、漠視外勞人權,依妨害自由罪嫌起訴,具體求刑八月。當時被全球眾多國際媒體報導,印尼政府更呼籲台灣政府重視印尼在台工作者的權益。
張雯琳在法院審理時聲淚俱下說,不知道回教徒的禁忌,她怕她們吃不飽且營養不夠,才叫她們多吃豬肉。

資料來源:聯合報9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