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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傭看護病患所支付之薪資 不得列舉扣除 
2009-05-19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

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常年在大陸工作,家中有年老長輩,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傭所給付之薪資,可否列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本局對此提出說明,因應全球化及工商忙碌趨勢,國人在海外工作人數日益增多,近來常有民眾問及,為照顧家中年老長輩而僱用外傭所給付之薪資,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惟聘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2009/5/15